低价游真实惠?当心暗藏购物陷阱

2022年09月15日09:13

来源:中国旅游报

  “交10块钱就能去旅游”“不花钱就能旅游”……这样的“优惠”怎能不让人动心?很多不熟悉其中“套路”的老年人,看到这样诱人的“优惠”便动心了,于是报名参加“旅游团”,殊不知,一旦踏上旅途,就有很多“陷阱”等着他们。湖南省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执法人员在衡阳市晶珠广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了两辆旅游大巴,有很多老年人正在陆续上车,考虑到老年群体的特殊性,执法人员提高了警觉,立即上前询问。

  执法人员分别向游客周某、唐某了解情况,二人给出的回答基本一致:没签旅游合同,只交了10元意外保险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都由旅行社支出。

  经过询问发现,很多老年人并未意识到该旅游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更未意识到接下来旅途中隐藏的“购物陷阱”。

  该旅游团的现场负责人管某承认,涉事旅游团由衡阳一家旅行社组织,是广西全州2日旅游团,共101人。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旅游合同,管某却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调查获悉,这家涉事旅行社不止一次组织过此类低价旅游团。10元钱的“团费”远低于旅游团此次行程的成本,而这其中的差额如何弥补?都要通过诱导甚至强迫游客购物、从中获取回扣来补足。这意味着,参团的老年游客一开始享受到的是“超低价优惠”,而后期遭受到的却是“购物陷阱”,其中甚至伴随着诱骗。而且,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并未签订合同,参团的老年游客一旦因购物发生纠纷,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执法人员紧急联系涉案旅行社,对该旅行社授权委托人伍某进行调查询问。伍某承认,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后确认,该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8元、停业整顿7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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