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典型案例解析】导游带团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

2021年09月09日08:57

来源:中国旅游报

  案由

  游客江某在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报名参加湖南长沙等地游。行程中,导游王某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场所,并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兜售膏药、银梳子、黄金果等商品,江某共消费600元。因对导游的行为不满,江某投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求处罚导游王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文化和旅游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导游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涉案导游擅自安排购物并向游客兜售物品,市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做出导游向江某致歉,并退还江某600元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

  提示

  游客参团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并注意审查合同的相关条款,向旅行社索要旅游合同、行程单及相关收据,以便维权使用。如果旅途中遭遇导游兜售物品,应依法理性维权,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保留收据、发票等证据,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导游应依法依规执业。导游带团旅游应遵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导游应提升服务质量,严格依照旅游合同的规定履约,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游客的认可。

  案例提供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文化和旅游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

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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