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取消临时导游证等20项行政许可项目

2017年10月27日10:28

来源:中国旅游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取消临时导游证等20项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大力推进旅游业“放管服”改革,已经陆续取消或者下放了外商投资旅行社审批、边境旅行社审批、领队证核发等许可事项。2016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临时导游证核发事项,纳入导游资格统一实施。这是国家旅游局推进简政放权的又一举措。此次相关法规的修改,正是法律层面落实国务院上述决定的体现。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删去第八条第三款。(邢丽涛)

编辑:张龙